本文係民國96年(2007)11月22日《聯合報》A14版,一則由李志德、李祖舜撰寫,題為〈眷村文化保存 可支用眷改基金〉的新聞。
報導立法院於11月21日通過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》,北、中、南、東和離島將各有一到二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審訂、地方政府營運的眷村文化園區。立法院三讀通過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案》,老舊眷村除「興建住宅社區」或「處分」外,還可以「現況保存」,眷村文化保存也列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適用範圍。提案的桃園縣籍立法委員朱鳳芝說,在修法前,國防部已開始變賣眷村土地,所得價款併入眷改基金;本案通過後,等於是用眷改基金把一些有特色的村子「買下來」,交給文建會和地方政府去營運。為了防止眷改基金收入不足或眷村園區浮濫,經朝野協商後在條文說明中,確認由國防部會同文建會及學者訂定審查標準。由於部分縣市在修法前已將某些眷村指定為文化資產,如桃園縣龜山鄉的憲光二村等,可望直接轉為眷村文化園區。